婁底市擴大招商引資若干規定
為加快我市對外開放的步伐,大力推動招商引資工作,鼓勵市外和境外的投資者到我市發展,吸納市外資金、技術、管理和名牌產品為我市經濟發展服務,鼓勵市內外各界人士(包括各級各部門和招商引資工作人員)為婁底經濟建設作貢獻,提高政府各部門的辦事效率、形成婁底市對外開放的良好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對外來投資者的認定
外來投資者指所有的市外(含境外)客商或企業,外來投資者的身份證或原始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是在婁底市范圍之外頒發的;外來投資企業指所有的市外( 含境外)投資者到我市興辦的企業。
外來投資由市人民政府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委托市招商局和各縣、市、區招商局進行確認,并頒發市人民政府制發的《婁底市外來投資者證書》;對外商投資企業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以審批機關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為準。
二、對外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優惠
1、外來投資商在我市范圍內興辦投資項目, 可采取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者也可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合作;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根據項目征地用途還可以按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2、依法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 其出讓年限按照不同種類分別為40年、50年、70年,出讓金按照標定地價的25%繳納,一次性繳納出讓金有困難的,在首期繳納50%后,其余可在2年內繳清。也可低年限出讓, 所繳出讓金按出讓年限遞減。特殊情況由招商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減免。
3、外來投資企業從事工業、 旅游娛樂業項目的用地,土地使用權除出讓外,還可以實行優惠租賃,年租金按現行租金標準的50%收取。
4、 外來投資企業從事成片開發國有或集體荒山、荒坡、荒灘、荒水等,進行農、漁項目投資的,減免40%的土地使用費;進行林、牧業和生態項目投資的,減免60%的土地使用費。
5、 外來投資企業的投資項目需新增非農建設用地和使用閑置國有土地的,按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五統一管理”的規定辦理,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和供地;使用國有存量土地的投資項目或合作開發項目,土地有償使用費按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優惠收取,特殊項目( 含高新技術) 或在婁底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外來投資項目可以減半收取,并按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使用土地。
6、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在法定期內如不改變出讓(租賃)合同約定的條件,可以依法轉讓、轉租、抵押;使用期限屆滿,經批準后可以續期有償使用。
7、外來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建設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項目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交付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等費用后,可在一定年限內按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有關征地的附加費用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減免。
8、對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利稅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來投資項目,在縣級以上旅游風景區內投資的外來旅游服務項目或投資額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外來旅游服務項目,以及在縣級以上開發區內的外來投資一、二產業項目,可免征5-10年的土地使用費;其征地費用(土地補償、安置補助、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必須上交國家和省里的費用除外),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免征或在5年內緩征, 特殊情況還可再延長3年。
(二)收費優惠
1、對外來投資項目, 除各收費部門收取必須上繳國家、省里(不包括省返還地方部分)的費用和優惠收取工本費(含勞務型)外,其余各種收費按最下限減半征收。
2、對外商投資項目, 除各收費部門收取必須上繳國家、省里(不包括省返還地方部分)的費用和優惠收取工本費(含勞務型)外,免征各種收費。
3、在縣級以上開發區(含旅游區) 內的外來投資項目,其試營業(自工商執照頒發起1年) 期間一律不征收各種費用。
4、各收費單位向外來投資企業收費, 必須憑物價部門簽發的《收費許可證》實施亮證收費,外來投資企業憑市物價局和市招商局聯合核發的“收費監督卡”實施繳費!妒召M許可證》顯示收費項目依據,“收費監督卡”顯示收費標準依據。外來投資企業對無《收費許可證》或超出“收費監督卡” 標準的收費,有權拒絕繳納,并及時投訴監察、物價部門,按照有關法規進行查處。
(三)稅收優惠
1、 堅決執行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最優惠稅收政策,將國家的每一條政策用足用透,用好用活。
2、對于縣級以上開發區內的外來投資企業, 經稅務部門核準、規模較小的稅款實行核定征稅。
(四)其它專項優惠
1、外來大型高新科技產業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到我市發展,項目投產3年內除按外商投資企業標準實行本規定優惠外,效益很好的(年利稅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由其稅收所在地政府每年從實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抽出20%,支持該項目進行科技發展再投入。
2、對外來的資金、技術、 人員到我市從事電子信息及電腦技術、生物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光機電一體化技術、節能環保技術、高新農業技術項目開發的,除按外商投資企業的標準實行優惠外,項目投產3 年內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權限內)可免交除工本費外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3、 對于到我市開辦專業批發市場的外來投資商和進入該市場的所有經營者,均給予同等的優惠待遇。對外來投資商或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員工,凡符合“婁政發[2000]25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可解決本人和直系親屬的城鎮戶口,其子女入托、入學、招工、參軍皆享受本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對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或從事外商投資項目建設的中曲,一律免收城市流動人口管理費和暫住人口管理費,員工的管理由企業負責。
4、外來投資者從事舊城改造,其建拆比例高于3:1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免收土地出讓金。
5、 為保證外來投資企業在我市投資的重大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各有關部門實行一條龍服務,辦理一切手續,并明確有關單位包干協調周邊矛盾。
6、各縣、市、 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設立高新技術開發區和旅游區,實行統一管理和開發,并制訂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政策。
三、招商引資獎勵辦法
(一)對引入投資的獎勵
凡引薦、介紹外來投資者自帶資金到我市興辦企業的所有人員,給予適當獎勵,其具體辦法是:
1、市招商局督促引資受益單位, 以協議形式由受益單位按如下標準獎勵引資者:高科技項目按投資到位金額的0.8-1.5%計獎;生產性項目按0.4-0.9%計獎;一般性項目按0.3-0.7%計獎。
2、 由財政從外來投資者所繳稅收的地方入庫部分中提取5%獎勵招商引資先進單位和個人。
(二)對引進、爭取其他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的獎勵
1、爭取國家、省計劃內資金作為項目建設使用的,按到位資金總額高于上年基數部分的1-2‰一次性計獎。
2、爭取到國家、 省計劃外資金作為項目建設使用的,按到位資金總額的3-5‰一次性計獎。
3、引進有償無息資金使用的1年以上的,按到位資金總額的1-1.5%一次性計獎;引進有償有息(與銀行同檔貸款利率相同)的一般資金,使用期限在1年以內的,按資金占用額的0.3%計獎,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5 年以內的按資金平均占用額的0.5%計獎,使用期在5-10年的按0.8%計獎,10年以上的按1%計獎。
4、 爭取到國際無償援助資金或國內外友人捐贈資金的,按到位資金總額的2%一次性計獎。
以上各項獎金一律由受益單位支付,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可在稅前扣除;新建項目在前期費用中列支;凡資金接收方與引進方有協議或合同的,按協議或合同辦理。
(三)對引進技術及購買企業的獎勵
引進外來資金購買我市企業的,按實際支付收購資金的1─2%計獎,獎金由企業主管部門從產權轉讓收益中支付;凡為我市企業引進先進實用技術和高新技術的,由受益企業按不低于技術轉讓費的2──3%一次性獎勵引進者;屬技術入股的,在技術應用投產成功后,由受益企業按引進技術入股客的1%一次性獎勵引進者。
(四)獎勵的審核執行
1、引資項目和數額由招商部門會同財政、稅務、 審計、銀行、外匯等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審核認定。凡爭取、引進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需向招商部門申報,并提供各種有效文件(驗資證明)和資料,被審核認定后經政府批準,由財政或項目單位執行獎勵。
2、引資有功者在手續資料齊備、 并被政府認定的情況下,應該得到相應的獎勵。如獎勵資金不到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獲得應當得到的獎勵。
四、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一)實行限時辦結制度
外來投資者來我市興辦投資項目,從立項到營業的手續實行限時辦結制度。投資者提供合法證件和必要的文件后,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情況下,各有關部門的各種手續必須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結。逾期不辦、硬頂著不辦或故意拖延時間的,市政府將扣減部門目標考核分數,并從嚴追究部門領導和直接經辦人的責任。
計委或經委立項、環境影響報告的審批、公安和文化的行業審批、外匯手續各在1天內辦結; 工商名稱預核在半天內辦結,招商審批、工商注冊登記、消防許可證手續各在2天內辦結或轉報;稅務登記、銀行開戶、 外匯登記各在半天內辦結;供電、供水、電信等手續各在2天內辦結;國資局產權登記手續在3天內辦結。建設規劃報批、工程報建、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和國土手續等,在不超過15天內辦結。各級招商局設立的外商投資手續代辦中心負責外來(商)投資各項手續的代辦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協助招商局外商投資手續代辦中心的工作,按照“外來投資特事特辦、急事急辦”的原則從速辦理,不得拖延服務時間。
(二)簡化辦理證照手續
外來投資者在辦理以上所有報批手續中,招商、工商、稅務、銀行、國土、環保、供電、供水、電信、交通、建設、文化、公安、消防等部門要減少審批環節,從優從快辦理落戶手續。外來投資者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享有投資項目自選、合作伙伴自找、設計單位自請、基建單位自招、生產地點自擇、機構編制自定、企業員工自聘、經營管理自主、工資獎金自定、資金出進自便等“十自”權利。
(三)實行失職責任追究制度
1、凡有實力、有誠意來我市投資的外來投資者,只要所辦項目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市縣兩級有關部門都應積極接洽、熱情服務;確因有關部門故意設卡、刁難,將外來投資者拒之門外,或已辦外來投資企業被其趕走、搬遷的,招商部門可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行政責任追究意見,市委、市政府將按其所造成后果的輕重程度,分別給予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者黃牌警告、調離崗位直至黨紀、政紀處分。
2、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對外商簡單粗暴、辦事拖沓、故意設卡的刁難行為;禁止各部門對外來投資者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和借故停水停電停氣的違規行為;禁止本地群眾利用世居關系對外資項目進行強裝強卸、欺行霸市、刁難打壓的各種不正當行為。違者,一經查實,由市人民政府或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從嚴處理。
3、市人民政府和各縣、市、 區人民政府的環境綜合治理辦公室下設外商投訴受理中心,負責受理外來投資者的投訴,并代表政府處理外商投訴中的各類問題。
4、外來投資者如認為具體行政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向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從速受理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外商投資的文化旅游服務業實行扶持保護
對外來客商在我市投資興辦的各類服務設施和賓館飯店、旅游文化娛樂場所,以及大熊山、波月洞、華天洞、勝仙洞、大嵊山、湄江、白馬湖、龍山、水府廟、九峰山、獅子山和新確定的其他風景旅游區興辦的旅游娛樂業,除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外,公安部門的各類檢查和決定必須經過市公安局局長或縣、市、區公安局局長同意并簽批后方能進行。在旅游、文化、公安部門的正規化管理下,市內任何部門不得干涉正常的旅游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五)實行依法保護外商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制度
對外來投資客商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市人民政府委托監察、公安、招商、外事僑務等部門進行重點保護。
1、 各執法部門對于受重點保護的外來客商要做到以禮相待、文明執法、優質服務、以最快的速度受理外商的申請,以最低的比率收取外商應交的各種費用,以最開明態度尊重外商的民族風俗及個人生活習慣,在國家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努力為外商提供安全、寬松的生活環境和經營環境。
2、對于各種亂搜查、 亂扣留行為及侵害外商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由紀檢、監察、公安、法制辦、招商等部門聯合調查處理。
五、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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